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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危险驾驶案)_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巨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91970********,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邢台市巨某某**乡**村**号现住址巨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巨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0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付某某饮酒后驾驶冀E*****白色中华牌小型轿车,沿巨某某西平街自南向北行驶至与风清路交叉口时被交警查获。经司法鉴定:付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0.5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较低,没有其他加重情节,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付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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