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Comments0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长检未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6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路**号**单元**,现住重庆市长寿区**小区**栋**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收到案件材料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辩护人、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核实了案件事实及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日14时23分许,被不起诉人付某某驾驶渝AE****小型客车从重庆市长寿区新市街道沿该区北城大道往长寿城区方向行驶,至三好村路段时,碰撞正在公路边行走的行人殷某某、陈某某,造成殷某某当场死亡、陈某某受伤,车辆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殷某某、陈某某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付某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案发后积极救治伤员并赔偿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受案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查获经过、户籍信息查询、被不起诉人基本信息说明、违法犯罪前科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辆查询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证明、火化证、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调解书、收条、医疗费收据、谅解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单;

3.证人刘某某、傅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5.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7.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报告、重庆市鑫道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万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8.长寿区公安局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起诉。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8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不起诉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百八十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一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