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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1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长春市九台区纪家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于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于某某于禁渔期内在德惠市朱城子镇干务海河流域,使用禁用工具捕捞鲫鱼、鲶鱼、鲤鱼共计2.83市斤,被公安机关当场传唤至朱城子镇派出所进行讯问,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于某某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非法捕捞水产品,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认罪认罚,又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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