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通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2221991********,汉族,专科毕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通某某,住通某某**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7月21日被通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8月4日被通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23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于某某酒后驾驶豫A*****号小型汽车沿通某某厉庄乡至贠庄村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厉庄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被带至通某某中医院抽血。经检验,于某某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9.7mg/100ml。
本院认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但其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被查获归案,未造成严重后果,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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