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沂检部一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94********,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无业,住沂水县**镇**村**号。2019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7月,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在明知沂水县****对过****店内存在卖淫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担任前台服务员,协助沂水县***镇**村孙某某从事经营管理工作。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主要是在孙某某的安排下进行,主观恶性较小;且在组织卖淫活动中无分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7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