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松检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中铁**局集团第**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码9141010011********,住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路**路**楼。
本案由松桃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中铁**局集团**铁路**标项目部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3日退回松桃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松桃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于2020年7月31日补查重报,并将犯罪嫌疑人由中铁**局集团**铁路**标项目部变更为中铁**局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期间,中铁**局集团**工程有限公司**铁路增建二线**标项目部经理李**未向该公司法人高**汇报的情况下,未办理林地使用手续自行安排施工队在松桃苗族自治县大路乡桂芽村、和平村、孟溪镇安山村、孟溪村、干坝沟村、矮屯村、寨英镇野溪村非法占用大量林地进行施工。经松桃苗族自治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非法占用林地总面积为6.3744公顷(95.616亩),毁坏林地上的林木272.2立方米。该项目经理部已于2020年4月26日取得了非法占用林地相关手续的批复,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并于2020年4月10日缴纳了森林植被恢复费人民币67300元。中铁**局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不明知该公司**铁路增建二线**标项目非法占用林地。
本院认为,中铁**局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不明知该公司**铁路增建二线**标项目非法占用林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中铁**局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不起诉。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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