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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严某甲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肃检一部刑不诉〔2020〕174号

被不起诉人严某甲,曾用名严某乙,男,生于1995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21231995********,汉族,大学文化程度,酒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酒泉市金塔县**镇**村**组**号,现住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1日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14日释放并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严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严某甲酒后驾驶甘F****4号白色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沿酒泉市肃州区花园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宏兴嘉园小区门前路段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鉴定,严某甲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92.65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严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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