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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严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雅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雅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雅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3251959********,藏族,文盲,无前科,户籍所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雅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经雅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30日被雅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2020年12月28日主动到雅江县公安局上缴疑似枪支一支,并如实供述该枪支系其父亲所留,自己持有后一直放在家中没有使用过,经过宣传才主动来交枪。

经鉴定:涉案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击发5.6MM小口径运动弹的民用、制式小口径运动步枪,具有杀伤力。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2020年12月30日被雅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未造成其他社会危害,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雅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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