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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某非法拘禁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46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23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预备党员,山东省青岛市人,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镇**村**号。于2019年7月1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临港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单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7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朝阳街道**村**号人,居民,住青岛市市北区长沙小区**号楼**单元**室。2011年因打架斗殴被青岛市黄岛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于2019年9月2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临港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临港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单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30日补查重报。

莒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6月份,被不起诉人万某某伙同单某某等人因工程款问题,将张某某、彭某某、卢某某三人非法关押在其租住的坪上镇马家坊村刘排一民房内七日。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临沂市公安局临港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万某某、单某某是否有对被害人张某某、彭某某、卢某某拘禁的事实不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莒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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