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检一部刑不诉〔2020〕Z25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3197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东湖区**号**单元**室,暂住大亚湾区**庭**栋**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7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19,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在大亚湾区秋谷南迪苑老重庆饭店吃饭,吃饭期间其喝了大概2两半的白酒。当晚20时30分许,万某某驾驶一辆越野车(号牌为粤BW7****)从大亚湾区秋谷南迪苑出来,然后行驶到路,沿着路行驶了一百米左右被大亚湾区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经广东淡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送检的万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16.04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长决定,对万某某不予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