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冷检二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21989********,汉族,大专文化,冷水江市**建筑公司施工员,现住湖南省冷水江市**办事处**居委会**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冷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7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万某某驾驶牌号湘KYE***小型轿车从冷水江市外环线沿环城东路、金竹西路驶往冷水江市经济开发区**公司工地,途经金山湾小区时,遇被害人谢某甲在人行横道上从行车方向的左侧向右侧横过马路,由于万某某驾车安全意识不强,未注意观察,超速行驶,遇相对方向车灯光照射影响,视觉障碍时未降低行驶速度,遇行人在人行横道上通行未停车让行,导致撞上谢某甲。案发后,万某某拨打122电话报警和120急救电话,随后谢某甲被送往冷水江市中医医院抢救,万某某留在现场等候。冷水江市公安局民警赶到事故现场并处理完现场后,将万某某带离现场接受调查。
当晚,被害人谢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冷水江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死者谢某甲符合生前遭遇车祸致多发性创伤致急性循环衰竭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万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11月11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主动到冷水江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2020年12月8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与死者谢某甲的近亲属伍某某、谢某乙、谢某丙等人签署调解协议,赔偿死者亲属共计460000元,并取得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又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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