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丁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刑一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甲,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11971********,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金湖县********号。被不起诉人丁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金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丁某甲酒后将停在位于金湖县塔集镇**村**路自己家门前路段上的牌号为苏H1****的长安牌小型面包车挪动距离3米左右。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丁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0.76mg/100ml。

被不起诉人丁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金湖县公安局拍摄的案发现场照片等书证;

2.证人丁某乙、高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金湖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