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刑一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11971********,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金湖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丁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金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丁某甲酒后将停在位于金湖县塔集镇**村**路自己家门前路段上的牌号为苏H1****的长安牌小型面包车挪动距离3米左右。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丁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0.76mg/100ml。
被不起诉人丁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金湖县公安局拍摄的案发现场照片等书证;
2.证人丁某乙、高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金湖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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