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61968********,汉族,大学本科,原南江县**局**分局局长、**局副局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住南江县**大道**段**号**单元**室。因涉嫌严重职务违法犯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南江县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并于次日被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6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南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江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朱某某在担任南江县**局**分局局长、南江县**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56.78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1、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挂靠南江县**建筑公司承建南江县**大道**期**标段工程的张某甲,为了在该项目审计上得到朱某某的关照,在朱某某办公室送给其现金1万元,朱某某予以收受。
2、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承建南江县**大道**期**段工程的四川*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涂某某,为了在该项目审计上得到朱某某的关照,在朱某某办公室送给其现金0.5万元,朱某某予以收受。
3、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承揽实施南江县**大道**段道路改造工程**标**段工程的南江县**建筑工程公司原项目经理李某某,为了在该项目的审计上得到朱某某的关照,在朱某某办公室送给其现金0.5万元,朱某某予以收受。
4、2014年6月的一天,承建南江县**新区**大道及隧道工程的巴中市**建筑有限公司汪某某,为了在该工程项目审计上得到朱某某的关照,在成都市汪某某的办公室,汪某某以感谢朱某某指导项目竣工验收资料的名义送给其现金6万元,朱某某予以收受。
5、2014年11月的一天,挂靠四川*乙建筑有限公司南江分公司、四川*丙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南江县**新区**大街土石方工程的乔某某,为了在该工程项目审计上得到朱某某的关照,在朱某某办公室送给其现金0.5万元,朱某某予以收受。
6、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南江县**水库及灌区工程导流隧洞工程项目劳务承包方何某甲,为了在项目审计上得到朱某某的关照,在南江县仿古街附近一家茶楼内送给朱某某现金1万元,朱某某予以收受;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何某甲为感谢朱某某在南江县**水库及灌区工程导流洞工程6.28洪灾损失核定审计中的帮助和关照,在县审计局楼下送给其现金1万元,朱某某予以收受。
7、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挂靠陕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南江县**安置房项目的冯某甲,为了感谢朱某某在该项目土石方一期工程审计中的关照和进一步拉近与朱某某的关系,以便在后续的项目审计中继续得到朱某某的关照,在县审计局楼下送给其现金2万元,朱某某予以收受。
8、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承建南江县**水库淹没复建工程的**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封某某,为了感谢和继续得到朱某某在项目审计上的关照,在县审计局楼下送给其现金1万元,朱某某予以收受。
9、2016年8月的一天,南江县**开发有限公司经理党某某,为了得到朱某某在南江县**乡特色旅游集镇绿化美化工程项目后期审计上的关照,在朱某某的办公室以感谢帮助完善南江县**乡绿化美化预算表的名义送给其现金2万元,朱某某予以收受。
10、2016年12月的一天,**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周某甲(**隧道及连接线改建工程项目经理)为了加快**隧道及连接线改建工程的审计进度,尽快取得审计报告,在县审计局楼下送给朱某某现金20万元,朱某某予以收受。
11、2013年至2016年,四川**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南江县**小区的实际投资及施工承包人邹某某,为了在该项目审计上得到朱某某的关照,每年春节前均到朱某某办公室送给其现金0.2万元,4年共计送给其0.8万元,朱某某予以收受。
12、2017年1月的一天,**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周某乙,为了感谢朱某某在担任县**分局局长期间对南江县**水库淹没复建工程审计的关照,在南江镇“**汤锅”宴请了朱某某,饭后周某乙开车送朱某某回家,在车上送给其现金10万元,朱某某予以收受。
13、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原南江县**钢铁制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某乙,为了在厂房拆迁中得到朱某某关照,在朱某某办公室楼下送给其现金2万元,朱某某予以收受。
14、2017 年春节前的一天,南江县**矿厂实际经营人刘某某,为了该厂在矿权延续中得到朱某某的关照,在朱某某办公室送给其现金1万元,朱某某予以收受。
15、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承建南江县**景区博物馆工程的张某丙,为了在工程款拨付上得到朱某某的关照,在县审计局楼下送给其现金0.5万元,朱某某予以收受。
16、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四川*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何某乙,为谋求朱某某在红塔新区公司土地收回退款上的关照,开车送朱某某回家时,在车上送给其现金0.98万元,朱某某予以收受。
17、2017年2月的一天,承揽南江县**片区矿山恢复治理工程的冯某乙,为了在工程的验收决算和工程款支付上得到朱某某的关照,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送给其2万元,朱某某予以收受。
18、2017年9月的一天,南江县**乡**砖厂负责人乐某某,为了在该厂环保停产复工中得到朱某某的关照,在朱某某办公室送给其现金1万元,朱某某予以收受。
19、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旱沙矿公司负责人傅某某为了在矿权延续上得到朱某某的关照,在朱某某办公室送给其现金1万元,朱某某予以收受。
20、2018年底的一天,南江县**建筑材料公司负责人岳某某为了在**石料矿的矿权延续和矿权变更上得到朱某某的关照,岳某某开车送朱某某去春场坝滨河路“河水鱼庄”时,在车上送给其现金2万元,朱某某予以收受。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已将涉案款物56.78万元予以退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朱某某的户籍资料、职务任免文件、合同、记账凭证等书证;张某甲、涂某某、何某甲、冯某甲、周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大洪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南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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