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越检一部刑不诉〔2020〕451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021993********,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绍兴市越城区**花园**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4月3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6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在未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百度贴吧、微信等方式联系,向他人非法收购苏卡达陆龟2只。经鉴定,上述陆龟是胫刺陆龟,系《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保护动物,参照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标准管理。
2020年4月27日1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在绍兴市越城区**花园**幢***室被警察抓获归案,上述陆龟被当场查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但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且自愿认罪认罚,又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丁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达到处理刑事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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