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邯复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殷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11989********,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镇**村**街**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8月12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8日22时43分许,被不起诉人殷某某酒后驾驶车牌照号为冀D**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邯郸市复兴区人民路与百家大街交叉口处时,被邯郸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渚河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06mg/100ml。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殷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警查获录像、抽血录像。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殷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殷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殷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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