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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诉(夏某某交通肇事案)_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Comments0

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贵溪检察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621198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户,住贵溪市**镇**村**组**号。曾因在自家商店摆放麻将机让人赌博收取桌钱二百元, 于2018年8月10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处以行政罚款二百元,追缴违法所得二百元、收缴麻将机一台;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6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贵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4日1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夏某某驾驶赣L******号越野车从贵溪市**镇**村**楼的大路出发往**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村**路口段时,与被害人余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受损及余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夏某某拔打“120”及“110”报警电话,后被口头传唤到案。2019年8月29日,经贵溪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夏某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余某某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2019年9月5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接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贵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协议书、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谅解书、请求撤销案件报告、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方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刑事和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鹰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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