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贵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4日1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夏某某驾驶赣L******号越野车从贵溪市**镇**村**楼的大路出发往**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村**路口段时,与被害人余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受损及余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夏某某拔打“120”及“110”报警电话,后被口头传唤到案。2019年8月29日,经贵溪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夏某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余某某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2019年9月5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接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贵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协议书、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谅解书、请求撤销案件报告、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方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刑事和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鹰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