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美在一家软件公司工作,从2019年1月开始,小美怀孕一直在家保胎。2020年3月,小美产假结束后回单位上班。过去的两年,公司使用了新技术,由于脱产时间太长,小美连续3个月业绩考核不合格。经培训,小美的考核成绩仍然没有起色。于是,公司决定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和小美解除劳动合同,小美申请了劳动仲裁。
本案的焦点是不能胜任原工作后,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经济补偿?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五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最后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小美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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