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下陆区王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黄某市下陆区老下陆发展大道117号。
负责人王义学,系该居民委员会副书记。
委托代理人方贤根,系湖北方式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陈炳,系湖北方式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黄某分公司。住所地:黄某市杭州西路91号。
负责人周国宏,系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尹松涛,系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汤从华,系该公司职工,系一般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下陆区王某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黄某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下陆区王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下陆区王某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下陆区王某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355元,由原告下陆区王某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黄晶晶
书记员:彭雅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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