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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花园区汇园饭店与张家口市下花园区花园乡上花某某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下花园区汇园饭店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花园乡上花某某村民委员会
范玉彪(河北宝庆律师事务所)

原告:下花园区汇园饭店,地址:下花园区二级路连接处。
经营者:赵占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下花园区。
被告:张家口市下花园区花园乡上花某某村民委员会,地址:张家口市下花园区花园乡上花某某。
法定代表人:张润武,系该村村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玉彪,河北省宝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下花园区汇园饭店诉被告张家口市下花园区花园乡上花某某村民委员会餐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经营者赵占军及被告委托代理人范玉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下花园区汇园饭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饭费561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2012年12月23日前,被告因公在原告处用餐,共拖欠饭费561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被告出具的证明一份,说明欠款事实及金额。
被告对该证据没有异议,且该证据能够说明欠款事实及数额,本院予以采信。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花园乡上花某某村民委员会辩称,原告所诉欠款事实属实。
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构成餐饮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双方应当依约全面履行合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五十九条  的规定,在原告方提供餐饮服务后,被告应当依约给付服务价款。
因此原告请求被告给付欠付的服务价款5610元具有事实与法律上的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五十九条  、第一百七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家口市下花园区花园乡上花某某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下花园区汇园饭店餐饮服务费5610元。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构成餐饮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双方应当依约全面履行合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五十九条  的规定,在原告方提供餐饮服务后,被告应当依约给付服务价款。
因此原告请求被告给付欠付的服务价款5610元具有事实与法律上的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五十九条  、第一百七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家口市下花园区花园乡上花某某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下花园区汇园饭店餐饮服务费5610元。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李汐颖

书记员:刘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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