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玉松,职务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丰才,住河北省平某县。
委托代理人张利民,河北张利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平某帝景国际花园项目部。
负责人许章超。
上诉人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河北省平某县人民法院(2012)平民初字第25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主要称,1、本案系被上诉人诉上诉人欠付租赁费纠纷,而非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上诉人从未与被上诉人或授权他人签订过书面租赁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3、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平某帝景国际花园项目部,从未进行过任何工商登记手续,亦未领取营业执照,不是我国民法规定的合格法人主体,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被上诉人答辩称,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要求维持一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金丰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上诉人选定在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上诉人符合法律规定,故河北省平某县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因未提供能证明其主张的有效证据,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王继跃
审判员 韩平
审判员 柴燕宏
书记员: 任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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