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
刘某某
李亚楠(河北尚丰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亚楠,河北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2014)隆民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刘某某经合法传唤,未能到庭,本院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尹兴与刘某某原是夫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上诉人杨某某给尹兴出具一张借条,注明:今借到尹兴现金16000.00元,借款人杨某某2009年7月26号。尹兴与刘某某于2010年5月28日已经隆化县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中已明确将该笔债权转归刘某某所有,刘某某持借条到法院起诉。该笔债权转让有生效的法律文书,刘某某起诉杨某某主体适格。且该笔债权又发生在尹兴与刘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关于上诉人提出该笔债权系尹兴与杨某某在赌场上的赌债。但杨某某提不出相关证据佐证,致使本院无法认定。故原审法院判决主文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无法支持,应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0元由上诉人杨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尹兴与刘某某原是夫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上诉人杨某某给尹兴出具一张借条,注明:今借到尹兴现金16000.00元,借款人杨某某2009年7月26号。尹兴与刘某某于2010年5月28日已经隆化县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中已明确将该笔债权转归刘某某所有,刘某某持借条到法院起诉。该笔债权转让有生效的法律文书,刘某某起诉杨某某主体适格。且该笔债权又发生在尹兴与刘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关于上诉人提出该笔债权系尹兴与杨某某在赌场上的赌债。但杨某某提不出相关证据佐证,致使本院无法认定。故原审法院判决主文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无法支持,应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0元由上诉人杨某某负担。
审判长:马明
审判员:陈建民
审判员:邓立波
书记员:刘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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