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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等人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因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尹永福。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海英。
上述三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张闻欣,河北张闻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马利伟,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纪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张某、尹永福、张海英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围民初字第34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围民初字第340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崔向京 审 判 员  李国兴 代理审判员  白 云

书记员:谢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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