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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汇永金源能源公司、汇永控股集团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华美奥能源集团、原审被告靳卫国、关某某因股东出资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山西汇永金源能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汇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华美奥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汇永金源能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志富,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汇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鹏归,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华美奥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保峰,董事长。
原审被告靳卫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丰台区草桥欣园。
原审被告关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泰山路。
上诉人汇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汇永金源能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因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不服平鲁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山西汇永金源能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汇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又以山西华美奥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向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各方拟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争议,于2014年5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山西汇永金源能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汇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一百七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山西汇永金源能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汇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山西汇永金源能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汇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一百七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山西汇永金源能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汇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审判长:李华
审判员:周玉宝
审判员:梁志平

书记员:韩熙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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