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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刘某某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魏(未)金路因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人,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移动家属楼2单元6楼右室。身份证号:x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魏(未)金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人,农民,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亮甲太镇亮甲台村河北街17号,身份证号:xxxx.
委托代理人孙世兴,男,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某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宽民初字第1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

上诉人刘某某同意一审判决,于2014年10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425.00元,减半收取1212.50元,由上诉人刘某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崔向京 审 判 员  李国兴 代理审判员  白 云

书记员:谢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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