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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承某供电平某分公司等因抚恤待遇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某某
赵大明
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承某供电平某分公司
李文华(河北乐礼律师事务所)
程景文
程桂荣
程景武
程桂华
程景寅
程桂君
程某
刘云兵(河北张利民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大明(系上诉人长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承某供电平某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华晓东,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文华,河北乐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程景文。
原审第三人程桂荣。
原审第三人程景武。
原审第三人程桂华。
原审第三人程景寅。
原审第三人程桂君。
原审第三人程某。
法定代理人魏宝兰(系程某之母)。
上述
原审第三人
委托代理人刘云兵,河北张利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某某因抚恤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平某县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5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赵大明,被上诉人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承某供电平某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文华,原审第三人程景武及五原审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刘云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平某县人民法院原审认定,程万鹏为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承某供电平某分公司离休职工,有子女7人,分别为程景文、程桂荣、程景武、程桂华、程景寅、程桂君、程景臣(2005年去世),留有一未成年儿子程某。原告赵某某有子女5人。程万鹏前妻去世后与原告赵某某一起单独生活22年,与其子程景寅共同生活4年。程万鹏于2012年10月份去世,其所在单位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承某供电平某分公司应向其亲属支付一次性抚恤金146446.00元,丧葬费5000.00元,遗属津贴420.00元/月。
本院认为,原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上诉人上诉所称自己是程万鹏的直系亲属及被抚养对象,应由其自己领取抚恤金的理由无法律、政策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00元,由上诉人赵某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原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上诉人上诉所称自己是程万鹏的直系亲属及被抚养对象,应由其自己领取抚恤金的理由无法律、政策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00元,由上诉人赵某某承担。

审判长:崔向京
审判员:李国兴
审判员:白云

书记员:郭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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