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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龚某某、上诉人崇阳县供电公司与原审被告李某某无因管理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龚某某
龚丽娟(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
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崇阳县供电公司
徐唐炼(湖北宁华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龚某某,男,汉族,湖北省崇阳县人。
委托代理人龚丽娟,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崇阳县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崇阳县供电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崇阳县天城镇隽北大道233号。组织机构代码75702574-4。
代表人肖绪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唐炼,湖北宁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湖北省崇阳县人。
上诉人龚某某、上诉人崇阳县供电公司因与原审被告李某某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2014)鄂崇阳民初字第8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龚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龚丽娟,上诉人崇阳县供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唐炼,原审被告李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00元,由龚某某负担500元,由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崇阳供电公司负担4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00元,由龚某某负担500元,由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崇阳供电公司负担4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赵斌
审判员:王凯群
审判员:夏昌筠

书记员:程鹏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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