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某某
龚丽娟(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
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崇阳县供电公司
徐唐炼(湖北宁华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龚某某,男,汉族,湖北省崇阳县人。
委托代理人龚丽娟,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崇阳县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崇阳县供电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崇阳县天城镇隽北大道233号。组织机构代码75702574-4。
代表人肖绪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唐炼,湖北宁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湖北省崇阳县人。
上诉人龚某某、上诉人崇阳县供电公司因与原审被告李某某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2014)鄂崇阳民初字第8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龚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龚丽娟,上诉人崇阳县供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唐炼,原审被告李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00元,由龚某某负担500元,由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崇阳供电公司负担4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00元,由龚某某负担500元,由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崇阳供电公司负担4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赵斌
审判员:王凯群
审判员:夏昌筠
书记员:程鹏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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