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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黑龙江翔远矿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矿开拓工程施工生产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翔远矿业有限公司
高天书(黑龙江龙程律师事务所)
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翔远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铁力林业局马永顺林场。
法定代表人黄明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天书,黑龙江龙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罗阳镇桃花园B13栋01一08室。
法定代表人林积忠,职务经理。
上诉人黑龙江翔远矿业有限公司不服黑龙江省铁力林区基层法院作出的(2015)铁林民初字第1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黑龙江翔远矿业有限公司诉称:上诉人主要的办公场所位于铁力市丰润国际B1、B2商服东数第三户,工商登记注册地在铁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结合本案事实,上诉人的住所地应为铁力市辖区内,铁力林业基层法院认定上诉人住所地为铁力林业局马永顺林场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承包合同中约定了管辖地为铁力市人民法院,本案应由铁力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翔远矿业有限公司采矿开拓工程施工生产合同纠纷一案,铁力市法院以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由铁力市法院终裁的约定,属于无效约定,裁定将案件移送至被告住所地的铁力林业基层法院审理。被告黑龙江翔远矿业有限公司向受移送的铁力林业基层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铁力林业基层法院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发生纠纷由铁力市法院终裁无效,本案应由被告黑龙江翔远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的铁力林业基层法院管辖。综上,虽然移送法院就本案作出移送管辖裁定未向当事人送达,由受移送法院对被告的提出管辖权作出裁定,但本案由承包合同履行地的铁力林业基层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故上诉人黑龙江翔远矿业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一百二十七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翔远矿业有限公司采矿开拓工程施工生产合同纠纷一案,铁力市法院以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由铁力市法院终裁的约定,属于无效约定,裁定将案件移送至被告住所地的铁力林业基层法院审理。被告黑龙江翔远矿业有限公司向受移送的铁力林业基层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铁力林业基层法院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发生纠纷由铁力市法院终裁无效,本案应由被告黑龙江翔远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的铁力林业基层法院管辖。综上,虽然移送法院就本案作出移送管辖裁定未向当事人送达,由受移送法院对被告的提出管辖权作出裁定,但本案由承包合同履行地的铁力林业基层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故上诉人黑龙江翔远矿业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一百二十七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审判长:顾炳恒
审判员:黄晓谦
审判员:夏岩

书记员:孟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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