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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黑龙江省龙某路桥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信恒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一审被告):黑龙江省龙某路桥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
法定代表人:卢立军,男,黑龙江省龙某路桥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立刚,黑龙江东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信恒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应给付工程款的依据是五份协议,而五份协议均存在改动和添加内容,结算协议仅有项目部负责人孙志慧签名,没有公司公章,并且上诉人对此有异议。上诉人认为2014年11月3日的协议孙志慧签字是伪造的,并申请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塔河县人民法院(2017)黑2722民初13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塔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黑龙江省龙某路桥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093.4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郭志川 审判员李晓天 审判员王云涯

法官助理闫文举 书记员崔雪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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