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广天某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蒋丽梅(黑龙江泽瑞律师事务所)
伊某红某石油有限公司
吕某某
张庆伟(黑龙江中兴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广天某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志刚,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丽梅,黑龙江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伊某红某石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迪,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庆伟,黑龙江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黑龙江省广天某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天某路桥公司)与被上诉人伊某红某石油有限公司(红某石油公司)、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前由伊某区法院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2013)伊民初字第803号民事判决。判后,广天某路桥公司不服,于2014年2月18日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陈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蒋丽梅,被上诉人红某石油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迪、被上诉人吕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张庆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事实:2013年5月被告广天某路桥公司在伊某市红星区华润新城施工欠原告红某石油公司柴油、汽油款共计100,000.00元,广天某路桥公司驻红星项目部经理被告吕某某在2013年5月23日、6月8日分别向原告出具了二张欠条,欠条上加盖有黑龙江省广天某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红星项目部公章,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付。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油款100,000.00元及承担诉讼费用。
原审认为:被告广天某路桥公司在原告处赊欠柴油、汽油款共计100,000.00元,并由该公司开办的红星项目部加盖公章,被告广天某路桥公司应承担给付义务。被告吕某某出具欠据,系代表公司行为,不承担给付责任。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判决:一、被告黑龙江省广天某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伊某红星石油有限公司油款100,000.00元。二、驳回原告伊某红星石油有限公司对被告吕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00元,由被告黑龙江省广田成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判后,广天某路桥公司不服上诉称:1、被上诉人吕某某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不是代表上诉人公司的行为,欠款应由被上诉人吕某某承担。2、被上诉人吕某某无权代理,且上诉人对吕某某的行为不予追认,因此,10万元的石油欠款,对上诉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吕某某承担给付责任。3、被上诉人红某公司将石油直接交付给被上诉人吕某某,而没有交付给上诉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红某公司之间不存在石油买卖合同关系。请求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红星石油公司辩称:一审法院审理中,被答辩人并未否认吕某某为其雇佣人员任项目部经理,答辩人有理由相信吕某某具有代理权,且被答辩人也未否认使用答辩人的汽、柴油。可以证实双方买卖关系成立。广天某路桥公司项目部是被答辩人的分支机构,其出具的欠据应由被答辩人负责,公章也不是伪造的。被答辩人应承担给付的义务。
被上诉人吕某某辩称:2008年受雇被答辩人从事项目管理工作,2013年负责被答辩人伊某市红星区法院、电业局、华润新城工程项目部负责人。被答辩人未否认使用了红星石油公司的汽油、柴油。被答辩人将项目部公章交付给答辩人,答辩人是受被答辩人委托赊欠的汽油、柴油,且用于华润新城工程,被答辩人是使用人,项目部出具的欠据应由被答辩人负责,被答辩人称赊欠的汽油、柴油部分未用于工程,无证据证实,所以被答辩人应承担给付的义务,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天某路桥公司红星项目部经理吕某某在被上诉人红某石油公司处赊欠汽油、柴油款100,000.00元,并加盖红星项目部公章,上诉人广天某路桥公司对公章真实性及吕某某系该工程项目部经理均认可,可以认定吕某某赊欠油款系职务行为。因此,该笔欠款应由上诉人广天某路桥公司承担给付责任。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00元,由上诉人黑龙江省广天某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天某路桥公司红星项目部经理吕某某在被上诉人红某石油公司处赊欠汽油、柴油款100,000.00元,并加盖红星项目部公章,上诉人广天某路桥公司对公章真实性及吕某某系该工程项目部经理均认可,可以认定吕某某赊欠油款系职务行为。因此,该笔欠款应由上诉人广天某路桥公司承担给付责任。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00元,由上诉人黑龙江省广天某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长:代红光
审判员:王玉柱
审判员:李元峰
书记员:赵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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