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黑龙江省安装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文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士忠,黑龙江姜笑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黑龙江四国涂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丽,黑龙江鸿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2015)尖民初字第58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黑龙江省安装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130元和上诉人黑龙江四国涂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58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曹建军 审判员 赵大伟 审判员 王晓亮
书记员:王嘉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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