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吴占国(黑龙江维正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王某某
王某某
高峰(黑龙江福诚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永生,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占国,黑龙江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住海伦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住海伦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住海伦市。
委托代理人高峰,黑龙江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黑龙江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伦市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黑龙江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占国,被上诉人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高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伦市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海伦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伦市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海伦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敏
审判员:付振铎
审判员:杜雪红
书记员: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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