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名人龙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张庆伟(黑龙江中兴律师事务所)
郑某某
王春辉(黑龙江兴福律师事务所)
崔淼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名人龙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亚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庆伟,黑龙江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伊春市。
委托代理人王春辉,黑龙江兴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淼,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伊春市。
上诉人黑龙江名人龙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湾物业)与被上诉人郑某某、崔淼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2014)伊民初字第6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龙湾物业委托代理人张庆伟、被上诉人郑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春辉、被上诉人崔淼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被告崔淼居住在伊春区龙湾假日小区A2号楼3单元202室,原告居住在崔淼家楼下102室,原告楼下11号车库是案外人颜女士的车库。
2014年7月31日颜女士称车库中的下水管道漏水,曾向原告询问是否漏水。
2014年8月1日被告崔淼家下水管向外漏水,污水渗透到原告家,给原告房屋及屋内设施造成损失。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是该单元下水主管道堵塞,又因102室的原告将自用下水管道部分改动,未使用该部位下水管道,使得下水主管道堵塞后,污水从202室的崔淼家下水管道漏出,漏水时崔淼不在家,致使污水从崔淼家漏入原告家,给原告造成了损失。
原告的损失经黑龙江中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装饰装修工程评估价值为6473.21元,原告垫付评估费2000元。
证人郭学益出庭并结合原告和被告崔淼的陈述可以认定,2014年7月31日颜女士发现漏水后曾找过龙湾物业要求维修,2014年8月1日原告家漏水后,被告崔淼和颜女士曾找龙湾物业维修,但直到2014年8月3日龙湾物业才将下水主管道维修好。
原审认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原告和被告崔淼是龙湾物业小区的业主,被告崔淼缴纳了2014年度物业费,被告龙湾物业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对公共设施的维修义务。
2014年7月31日龙湾物业接到业主反映下水管道漏水时,龙湾物业未及时采取相应的维修措施,致使次日主管道堵塞造成被告崔淼家下水管道漏水,继而漏入原告家造成损失,被告龙湾物业存在管理疏忽,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家漏水并非是被告崔淼存在过错行为导致,被告崔淼不应当承担责任。
原告诉讼请求中钢琴损失及灯具安装费等诉讼请求,因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龙湾物业辩称,下水主管道堵塞不是物业公司造成的,因此不应当承担责任,庭审中原告、被告崔淼以及证人陈述了物业公司对下水主管道的维修经过,能够证明龙湾物业怠于履行维修义务,被告龙湾物业对此未提出反驳证据,故对于被告龙湾物业的此项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黑龙江名人龙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郑某某赔偿款为6473.21元,及评估费2000元,总计8473.21元;二、驳回原告郑某某对被告崔淼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龙湾物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郑某某的诉讼请求。
主要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应由二被上诉人承担损害后果。
被上诉人郑某某与被上诉人崔淼在进户装修房屋时,将下水管道进行了改动,将原设计下水管、检查孔(维修口)及分户下水管砌入墙内,分水管四十五度角改变为直角,导致下水不通畅堵塞,造成下水逆流。
上诉人履行了物业合同义务,对被上诉人郑某某住宅被淹无过错,也无违约行为。
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被上诉人均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是被上诉人郑某某与被上诉人崔淼在进户装修房屋时,将下水管道进行了改动,由此导致下水不通畅堵塞,造成下水逆流。
但上诉人一、二审均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是二被上诉人改动下水管道导致下水不通畅造成主管道堵塞后果,故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上诉人称其履行了物业合同义务,对被上诉人郑某某住宅被淹无过错,也无违约行为。
原审中证人郭学益出庭证实龙湾物业接到业主反映下水管道漏水时,怠于履行维修职责,造成损害后果,且二被上诉人在原审的陈述也能证实上述情况。
被上诉人崔淼按期缴纳了物业服务费,上诉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对公共设施的维修义务。
上诉人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被上诉人郑某某的财产损失,上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上诉人主张其接到业主电话后及时采取了相应措施,但上诉人一、二审均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故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是被上诉人郑某某与被上诉人崔淼在进户装修房屋时,将下水管道进行了改动,由此导致下水不通畅堵塞,造成下水逆流。
但上诉人一、二审均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是二被上诉人改动下水管道导致下水不通畅造成主管道堵塞后果,故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上诉人称其履行了物业合同义务,对被上诉人郑某某住宅被淹无过错,也无违约行为。
原审中证人郭学益出庭证实龙湾物业接到业主反映下水管道漏水时,怠于履行维修职责,造成损害后果,且二被上诉人在原审的陈述也能证实上述情况。
被上诉人崔淼按期缴纳了物业服务费,上诉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对公共设施的维修义务。
上诉人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被上诉人郑某某的财产损失,上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上诉人主张其接到业主电话后及时采取了相应措施,但上诉人一、二审均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故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承担。
审判长:焦杨
审判员:于晓星
审判员:高峰
书记员:高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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