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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黑龙江同工矿业有限公司与李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同工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河市爱辉区罕达汽镇。
法定代表人李洪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杰慧,该公司工伤管理员。
委托代理人刘杨,黑龙江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工人。
委托代理人谢新玲,黑河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4)爱民初字第53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朱传茂 审判员  韩继成 审判员  王 凤

书记员:仇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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