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河市爱辉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晨敏,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河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河市爱辉区。
三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学文,黑龙江唐学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河市西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黑河市爱辉区兴安街77号。
法定代表人:林道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巍,黑龙江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黑河市海华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黑河市兴安街77号。
法定代表人:林道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浩,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上诉人刘某某、刘晨敏、刘某与上诉人黑河市西市场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黑河市海华商城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5)爱民初字第8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于卫平
审判员 曹伟
审判员 张可秋
书记员: 仇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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