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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黑河市通源矿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黑龙江铜山矿业有限公司、黑龙江多宝某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确认效力纠纷案的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黑河市通源矿业有限公司
朱鹏玉(黑龙江民声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铜山矿业有限公司
刘荣祺
卢晓武(青海树人(北京)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多宝某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刘海龙

上诉人(原审原告):黑河市通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黑河市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陈建利,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鹏玉,黑龙江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铜山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嫩江县。
法定代表人:杨爱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荣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晓武,青海树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多宝某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嫩江县。
法定代表人:曾繁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龙,该公司人力资源处副处长。
上诉人黑河市通源矿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铜山矿业有限公司、黑龙江多宝某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确认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嫩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1民初19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嫩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1民初190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嫩江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黑河市通源矿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予以退回。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嫩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1民初190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嫩江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黑河市通源矿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刘树军

书记员:仇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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