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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黑河市古东河林场与被上诉人吕金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雷长海,男,1957年2月5日出生,汉族,教师。
委托代理人张之敏,黑龙江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逯涛,男,197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上诉人雷长海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前由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五民初字第931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发现本案债权债务关系存在重大疑点,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再审后,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五民再字第8号民事判决。判后,雷长海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审理时上诉人雷长海的委托代理人张之敏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逯涛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审理时上诉人雷长海的委托代理人张之敏、被上诉人逯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诉称,被告从2009年开始至今,拖欠原告工程款未还,现要求被告偿还工程款83万元。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原、被告双方对欠款事实均无异议,并在审理过程中达成还款协议。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五民初字第931号民事调解书。
再审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经传票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诉讼标的额度较大,原审时对欠款事实未予审查,再审时,双方当事人又未出庭,致使本案事实无法查清,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一、撤销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2011)五民初字第931号民事调解书。二、驳回原审原告雷长海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至8月期间,因被上诉人逯涛需用资金,向其在信用社工作的朋友、雷长海的女婿史中华借款。史中华分别于2009年2月27日、9月21日、8月22日借与逯涛款项30万元、9万元、20万元,合计59万元。上述款项均系史中华找到农民贷款而来,因逯涛未能偿还借款,经二人结算后,逯涛为史中华出具83万元欠条,除59万元本金外,其余24万元款项均为自借款日至结算日的利息,利率为年息9.6﹪。为不影响史中华的工作,上述欠款现仍由史中华在分期、分批偿还给信用社,并以案涉款项系雷长海召集人员为逯涛在尾山农场施工工程逯涛所欠人工费,以及逯涛向雷长海借款为由,由雷长海诉至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上诉人雷长海、被上诉人逯涛庭审中均陈述并认可,案涉款项系逯涛需用资金而向雷长海女婿史中华三次借款共计59万元并计取利息24万元,形成案涉款项83万元,并非逯涛所欠雷长海的工程款及借款,因此,雷长海诉称案涉款项系逯涛欠其工程款及借款系虚构事实,逯涛尚欠雷长海工程款及借款的事实不存在,雷长海的诉讼请求依法不应予以支持。史中华作为案涉款项的实际债权人,可另案向逯涛主张权利。综上所述,雷长海的上诉理由不够充分,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判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100.00元,邮寄送达费80.00元,均由上诉人雷长海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王忠东 审判员  刘树军 审判员  贺 颖

书记员:钟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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