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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黑河中兴牧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胡某某劳动争议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河中兴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河市。法定代表人:刘龙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吉,该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旭,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黑河中兴牧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7)黑1102民初20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黑河中兴牧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黑河中兴牧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黑河中兴牧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付 艳
审判员 于卫平
审判员 李 阳

书记员:唐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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