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金,男,汉族,农民。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郭威,黑龙江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骆某某,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冉照山,黑龙江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嫩江县前进镇保胜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刘福才,系村委会主任。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嫩江县人民法院(2014)嫩民初字第45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嫩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付 艳 审判员 王晓萍 审判员 曹 伟
书记员:仇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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