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
姚文军
秦某
闫玉昌(黑龙江宏昌律师事务所)
李凌志
赵立军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黄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姚文军,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某,女。
委托代理人闫玉昌,男,黑龙江宏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延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凌志,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原审被告七台河市第四中学,住所地七台河市桃山区花园路72号。
法定代表人刘云,校长。
委托代理人赵立军,该学校总务主任。
上诉人黄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秦某、原审被告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七台河市第四中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桃山区人民法院(2012)桃民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姚文军、被上诉人秦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闫玉昌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七台河市第四中学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审遗漏当事人,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桃山区人民法院(2012)桃民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桃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091.00元,退还上诉人黄某某。
本院认为,原审遗漏当事人,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桃山区人民法院(2012)桃民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桃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091.00元,退还上诉人黄某某。
审判长:潘伟
审判员:李晓英
审判员:董树全
书记员:李金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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