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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黄某与被上诉人黑河市鑫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黄某
高洪祥(黑龙江黑河爱辉区幸福法律服务所)
黑河市鑫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刘晓萍
刘杨(黑龙江剑桥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男。
委托代理人高洪祥,黑河市爱辉区幸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黑河市鑫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成。
委托代理人刘晓萍。
委托代理人刘杨,黑龙江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某因与被上诉人黑河市鑫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5)爱商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黄某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准许上诉人黄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48.00元减半收取274.00元,由上诉人黄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彭碧旭
审判员:贺颖
审判员:王凤

书记员:钟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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