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伊春市金山屯区政府干部,住伊春市金山屯区。
委托代理人张晓琳,黑龙江龙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伊春市金山屯区第一中学教师,住伊春市金山屯区。
委托代理人崔玉梅,黑龙江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不服金山屯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某于2015年9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黄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黄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焦 杨 审 判 员 张紫薇 代理审判员 高 峰
书记员:高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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