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某
委托代理人方婉秋,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生平
上诉人魏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宋生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2014)鄂赤壁民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魏某某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魏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魏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魏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熊 魁 审判员 吴晓梅 审判员 杨荣华
书记员:成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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