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诉人魏某某与被上诉人宋生平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某
委托代理人方婉秋,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生平

上诉人魏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宋生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2014)鄂赤壁民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魏某某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魏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魏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魏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熊 魁 审判员 吴晓梅 审判员 杨荣华

书记员:成刚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