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翠峦区。
委托代理人刘淑芹(与原告系夫妻关系),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翠峦区。
委托代理人付洪飞,乌马河红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翠峦区。
委托代理人王春辉,黑龙江兴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魏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翠峦区人民法院(2015)翠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魏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淑芹、付洪飞,被上诉人张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春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翠峦区人民法院(2015)翠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翠峦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261.79元,退还上诉人魏某某。
审判长 代红光 审判员 张秋妍 审判员 李 嘉
书记员:李晨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