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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高阳大世界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与李某某因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高阳大世界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陈鸿艳(北京贝邦律师事务所)
白杨
李某某
李敬辉(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
徐超(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阳大世界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阳县北环路。
法定代表人王玉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鸿艳,北京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白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高阳大世界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职工,住高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高阳县高阳镇朝阳路集汇胡同2号。
委托代理人李敬辉,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超,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高阳大世界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因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8月1日均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和一审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在二审已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高阳大世界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一审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1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高阳大世界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准许被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一审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25元,由被上诉人李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高阳大世界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在二审已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高阳大世界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一审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1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高阳大世界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准许被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一审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25元,由被上诉人李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高阳大世界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晓清
审判员:王明生
审判员:何亚威

书记员: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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