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阳县曙光毛毯纺织有限公司
刘迎春(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
张娇(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
张金棵
葛厚成
赵敏(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阳县曙光毛毯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阳县邢家南乡斗洼村。
法定代表人梁军宪,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迎春,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娇,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金棵,男,194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高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葛厚成,男,1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高阳县。
委托代理人赵敏,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高阳县曙光毛毯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阳曙光)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高阳县人民法院(2013)高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高阳曙光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二审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高阳曙光申请撤回二审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高阳县曙光毛毯纺织有限公司撤回二审上诉;
二、高阳县人民法院(2013)高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高阳县曙光毛毯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高阳曙光申请撤回二审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高阳县曙光毛毯纺织有限公司撤回二审上诉;
二、高阳县人民法院(2013)高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高阳县曙光毛毯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冯占新
审判员:王洪月
审判员:陈宁
书记员:孙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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