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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高迎长与被上诉人铁力市桃山镇鸡岭村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高迎长
郭庆明(黑龙江龙程律师事务所)
铁力市桃山镇鸡岭村村民委员会
方芳(黑龙江凌云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迎长,男,194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庆明,黑龙江龙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铁力市桃山镇鸡岭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徐保才,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芳,黑龙江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高迎长因与被上诉人铁力市桃山镇鸡岭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鸡岭村)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铁力市人民法院(2016)黑0781民初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高迎长耕种的土地自认是6公顷,被上诉人称上诉人耕种7公顷,而被上诉人取得的土地所有权证上记载农用地5.3854公顷(其中:耕地4.3399公顷,林地1.0455公顷).上诉人现实际耕种土地通过何种方式获得及是否在被上诉人取得土地所有权证的范围内的基本事实原审法院未予查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二)项  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铁力市人民法院(2016)黑0781民初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铁力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高迎长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88元予以退回。

本院认为,上诉人高迎长耕种的土地自认是6公顷,被上诉人称上诉人耕种7公顷,而被上诉人取得的土地所有权证上记载农用地5.3854公顷(其中:耕地4.3399公顷,林地1.0455公顷).上诉人现实际耕种土地通过何种方式获得及是否在被上诉人取得土地所有权证的范围内的基本事实原审法院未予查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二)项  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铁力市人民法院(2016)黑0781民初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铁力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高迎长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8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韩玉红
审判员:盖国建
审判员:于晓星

书记员:肖尊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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