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红军
吕喜辰(黑龙江剑桥律师事务所)
付某某
李强
刘永娟(黑龙江剑桥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红军,男。
委托代理人吕喜辰,黑龙江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付某某,女。
法定代理人李梦,女。
委托代理人李强,男。
委托代理人刘永娟,黑龙江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高红军因与被上诉人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3]爱民初字第6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高红军及其委托代理人吕喜辰,被上诉人付某某法定代理人李梦的委托代理人李强、刘永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3]爱民初字第65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3]爱民初字第65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树君
审判员:张可秋
审判员:张岩
书记员:仇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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