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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高碑店市盛坤浩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高碑店市盛坤浩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崔大庆(河北章海律师事务所)
刘延国(河北章海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碑店市盛坤浩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高碑店市和平路合欢胡同。
法定代表人周永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大庆,河北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延国,河北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县王京镇西连乙村。
上诉人高碑店市盛坤浩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2013)唐民初字第1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高碑店市盛坤浩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大庆、被上诉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2013)唐民初字130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2013)唐民初字130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中治
审判员:张晓清
审判员:王明生

书记员:王时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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