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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高山与被上诉人杨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蹇秀艳,黑龙江圣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荣海,黑龙江合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杨某某在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是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双方返还财产,并要求对方赔偿因合同无效给其造成的损失,支付购房款12万元的利息。从杨某某的诉讼请求看不明确。一审法院应释明杨某某明确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却判决认定合同无效,违反该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岔区人民法院(2016)黑0703民初50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岔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高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赵淑杰 审判员  张紫微 审判员  于晓星

书记员:肖尊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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