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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高某雷、曹某因与被上诉人朱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雷,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无职业,现住桦川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无职业,现住桦川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斌、陈士国,黑龙江振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无职业,现住佳木斯市。

上诉人高某雷、曹某因与被上诉人朱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2017)黑0804民初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2017)黑0804民初3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高某雷、曹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1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陈 嵩 审判员 姚剑英 审判员 潘晓霜

书记员:赵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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